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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具體內容有什麼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具體內容有什麼
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第五十九條具體內容有什麼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前款規定的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一)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面積(計算容積率部分)且超出合理誤差範圍的;
(二)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高度且超出合理誤差範圍的;
(三)侵佔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設施、公共場所用地的;
(四)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用地範圍內或者利用建設工程擅自新建、搭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五)其他無法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合理誤差範圍的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制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收入按照該建設工程的銷售平均單價或者市場評估單價與違法建設面積的乘積確定;建設工程造價按照有違法建設情形的單項工程造價確定,其中房屋建築工程按照單體建築物工程造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