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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執行探視權是否屬於失信行為?

探望權是父母對子女的一種權利,夫妻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可以行使探望權。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協助探望權行使的義務,那麼拒絕執行探視權是不是失信行為?家理律師進行説明。

拒絕執行探視權是否屬於失信行為?

一、拒絕執行探視權是不是失信行為?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探望權時,一方不配合的,由法院強制執行,並且依據《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拒絕執行探視權一般不屬於失信行為。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而對於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採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但是不能對子女的人身、探望行為進行強制執行。

二、探望權中止的情形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權不宜繼續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暫時停止探望權的行使。探望權是離異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不得任意阻礙、限制甚至剝奪。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權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嚴重損害子女的利益時,就應對其探望權的行使給予必要的限制。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三、法律規定的探望權的內容

《民法典》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探視權一般不由於失信行為,探望權行使由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