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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税總髮2016年第106號)

國家税務總局

關於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税總髮2016年第106號)

關於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

税總髮〔2016〕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
  為切實做好税源管理工作,減輕基層税務機關和納税人的辦税負擔,提高税收徵管效率,現就優化《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見附件1,以下簡稱《外管證》)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見:
  一、正確認識《外管證》在當前税收管理中的意義
  外出經營税收管理是現行税收徵管的一項基本制度,是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和增值税暫行條例規定的法定事項。《外管證》作為納税人主管税務機關與經營地税務機關管理權限界定和管理職責銜接的依據與紐帶,對維持現行税收屬地入庫原則、防止漏徵漏管和重複徵收具有重要作用,是税務機關傳統且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當前情況下仍須堅持,但應結合税收信息化建設與國税、地税合作水平的提升,創新管理制度,優化辦理程序,減輕納税人和基層税務機關負擔。其存廢問題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度和徵管體制機制改革情況,綜合評估論證後統籌考慮。
  二、創新《外管證》管理制度
  (一)改進《外管證》開具範圍界定。納税人跨省税務機關管轄區域(以下簡稱跨省)經營的,應按本規定開具《外管證》;納税人在省税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的,是否開具《外管證》由省税務機關自行確定。
  (二)探索外出經營税收管理信息化。省税務機關管轄區域內跨縣(市)經營需要開具《外管證》的,税務機關應積極推進網上辦税服務廳建設,受理納税人的網上申請,為其開具電子《外管證》;通過網絡及時向經營地税務機關推送相關信息。在此前提下,探索取消電子《外管證》紙質打印和經營地報驗登記。
  (三)延長建築安裝行業納税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築安裝行業納税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三、優化《外管證》辦理程序
  (一)《外管證》的開具
  1.“一地一證”。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跨省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之前,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税務機關開具《外管證》。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發放《外管證》。
  2.簡化資料報送。一般情況下,納税人辦理《外管證》時只需提供税務登記證件副本或者加蓋納税人印章的副本首頁複印件(實行實名辦税的納税人,可不提供上述證件);從事建築安裝的納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原件或複印件,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提供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説明)。
  3.即時辦理。納税人提交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税務機關應即時開具《外管證》(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二)《外管證》的報驗登記
  1.納税人應當自《外管證》簽發之日起30日內,持《外管證》向經營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接受經營地税務機關的管理。納税人以《外管證》上註明的納税人識別號,在經營地税務機關辦理税務事項。
  2.報驗登記時應提供《外管證》,建築安裝行業納税人另需提供外出經營合同複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説明。
  3.營改增之前地税機關開具的《外管證》仍在有效期限內的,國税機關應予以受理,進行報驗登記。
  (三)《外管證》的核銷
  1.納税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見附件2),並結清税款。
  2.經營地税務機關核對資料,發現納税人存在欠繳税款、多繳(包括預繳、應退未退)税款等未辦結事項的,及時制發《税務事項通知書》,通知納税人辦理。納税人不存在未辦結事項的,經營地税務機關核銷報驗登記,在《外管證》上籤署意見(可使用業務專用章)。
  四、其他事項
  異地不動產轉讓和租賃業務不適用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相關制度規定。
  
  附件:1.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

國家税務總局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