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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毆情況下能否正當防衞,滄州刑事律師

最近,在接觸的很多故意傷害和聚眾鬥毆的案件中,當事人總會説自己沒有犯法,是對方打人在先,自己只是正當防衞。但在我問他到底什麼是正當防衞的時候,他卻説的含糊不清,大概意思就是對方先動手了,我就能打他。如果真的這麼簡單,那警察叔叔為什麼還要把你列為犯罪嫌疑人呢?所以,今天就想説説正當防衞的事,而與正當防衞容易混淆的就是互毆行為。

滄州刑事律師:互毆情況下能否正當防衞

那什麼是互毆行為呢?我國刑法中並沒有互毆的定義,這只是在平時辦理案件中對於當事人雙方互相傷害的案件的一種俗稱。一般情況下,互毆總會是有一方先動手,之後另一方基於傷害對方的目的也實施了毆打行為。在此種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是為了毆打對方而採用了一定的攻擊行為,因此説是互為傷害行為。相反如果一方實施毆打行為,而另一方出於保護自己的目的而實施的防衞行為,則不能認定為互毆行為。

講明白了互毆,那就來説説正當防衞。我國《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採取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第二款: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該條文規定,構成正當防衞需要滿足五個條件,即起因、時間、意思、對象和限度條件。(1)防衞起因條件: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2)防衞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侵害具有現實緊迫性。(3)防衞意思條件:防衞人意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為了保護 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利,而決意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狀態。(4)防衞對象條件:不法侵害者本人。(5)防衞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這五個條件缺一不可,卻少任何一個都無法成立正當防衞。

那回到互毆行為,它是否滿足這五個條件呢?首先,它滿足防衞起因與防衞時間,即對方正在實施毆打行為。其次,它滿足防衞對象,即你實施的毆打行為也是針對不法侵害人的。但是,它缺少防衞意思,因為你採取的毆打行為,目的是向對方實施傷害,而不是為了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對方實施毆打行為時,你的反擊行為並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衞,如果造成對方輕傷以上後果的,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説到這,也許有人會問,那互毆情況下就沒辦法實施正當防衞了嗎?當然不是,互毆情況下也能夠實施正當防衞。一種情況是,在互毆過程中一方主動停止擊打行為,並明確表示放棄鬥毆,另一方仍對其繼續實施擊打行為的,此時互毆行為轉變成了單方的法益侵害行為,在此情況下,被毆打人可以進行防衞,但要注意防衞限度。另一種情況是,在雙方僅拳腳互毆的過程中,如果一方突然使用管制刀具或其他器械足以危害他人生命安全的情況下,另一方為了維護自身安全也可以進行防衞。

最終還是提醒各位,如果遇到他人實施毆打行為,一定要冷靜處理,暴力不能解決問題,在保護好自身安全的情況下,及時報警,剩下的交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