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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金刑是否可以依據法定減輕情節而減輕

在我國,刑法分則規定的罰金數額確定方式主要有無限額罰金制、限額罰金制和倍比罰金制。最高人民法院 2000 年出台的《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第二條規定:“……刑法沒有明確規定罰金數額標準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一千元。對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於五百元。” 罰金刑可以依據法定減輕情節而減輕對於未成年人上述規定已經明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對於成年人也應適用。儘管法律並未明確規定罰金刑與自由刑必須同時從輕、減輕,但最高人民法院 2010 年印發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量刑情節對刑罰的調節同時包括對附加刑的調節,只要具有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就可以將調節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的罰金刑確定為宣告刑。《規定》第二條規定,判處被告人罰金刑,為避免出現空判或者使犯罪分子切身感受到財產刑的懲戒作用,不僅應當根據被告人的犯罪情節,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等情況。由此可見,判處罰金刑卻要考慮犯罪分子自身的繳納能力另外按照我國刑法罪責自負,反對株連的原則,罰金同沒收財產一樣,也只能執行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不能執行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後有的財產。罰金的範圍只能是強制犯罪分子繳納個人所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如果沒有錢款,可以對其擁有的合法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拍賣措施,用變賣、拍賣的錢款折抵罰金。

罰金刑是否可以依據法定減輕情節而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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