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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打人可以下哪些處罰?,瀋陽刑事律師説法

  孕婦由於懷着寶寶的關係行動不方便,是公認的社會弱勢羣體,平常很多人見到孕婦都會主動讓座、讓行。但是一些孕婦卻仗着自己懷孕別人不敢跟自己動手,在跟別人吵架的時候故意打人。

瀋陽刑事律師説法:孕婦打人可以下哪些處罰?

  一、孕婦打人可以下哪些處罰

  報警處理,申請傷情鑑定:

  1、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傷情鑑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3、公安機關立案後,受害者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4、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二、故意傷人怎麼判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打架沒證據怎麼處理

  實在沒有任何證據的話就沒有辦法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被人毆打或者故意傷害的,要及時報警,由公安機關受理審查後確定案件性質,符合立案標準的要通過偵查手段進行調查取證,獲取相關證據,以追究打人者的法律責任。當事受害人要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線索,協助警方破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

  第一百七十四條,經過審查,對於不夠刑事處罰需要給予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

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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