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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應如何維權?,醫療事故發生後

1、封存病歷。醫患糾紛發生後,為防止醫療機構偽造、塗改、隱匿病史資料,患方應將《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除主觀病史以外的客觀病史予以複製,由醫療機構加蓋病史複印專用章,然後醫患雙方將全部主、客觀病史予以封存,在封條上簽名蓋章並寫明封存日期。

醫療事故發生後,患者應如何維權?

2、醫療事故鑑定。醫療事故鑑定的提起有三種情況,第一、醫患雙方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書面形式共同委託糾紛發生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做醫療事故鑑定。第二、患者可以向醫療衞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要求處理醫療糾紛,衞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認為需要做鑑定的會移交醫學會做醫療事故鑑定。第三、是在訴訟中法院委託。醫學會在受理後,會在規定的時間內通知醫患雙方做事故鑑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衞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3、與醫院方協商談判,就賠償金額達成協議。

4、醫患雙方如協商不成,患者可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規定的賠償項目和計算方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院方賠償。

2009年12月20日15:5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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