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無償合同在實際違約損害賠償中怎麼劃分責任

這一問題涉及到違約責任的歸則原則(歸責原則是確定行為人民事責任的理由、標準或根據。)有嚴格責任、過錯責任的區別。司法實踐中,法官在對民事侵權案件進行分析時,也常見這樣的表述:“民事侵權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無償合同在實際違約損害賠償中怎麼劃分責任

如果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取嚴格責任有違民法公平的基本原則。

違約責任是由合同義務轉化而來,本質上系出於當事人雙方約定,不是法律強加,法律確認合同具有拘束力,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時追究其違約責任,是執行當事人的意願。

無償合同一般都是單務合同,一方當事人給予他方利益並不取得相應對價,如果非義務人主觀過錯致使違約卻要求其承擔責任,這顯然與公平原則相悖,容易導致合同一方當事人刻意追究無過錯違約方的責任,不利於合理界定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基於此,統一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同時也規定訂立合同時要公平地確定權利、義務,顯失公平的合同可予以撤銷。因此,無償合同違約歸責原則採過錯責任較之嚴格責任更為嚴謹、科學。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