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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讓見孩子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

以不讓見孩子簽訂的協議無效。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母親一方享有的與未成年子女探望、聯繫、會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權利。同時,探視權是不可以被剝奪的。因此約定對方不可以探視孩子的協議是無效的。
的法定權利。但是對方探視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拒絕,並可以向法院申請中止探望。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以不讓見孩子簽訂的協議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