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傳真合同的法律風險是

傳真合同的法律風險
1、部分企業使用的傳真紙為熱敏感應紙,該紙張上的字跡會隨着時間的推移逐漸模糊和消失,將來發生糾紛時,無法證明當時所簽訂的合同內容。
2、傳真件屬於電子證據,不能作為原始證據和直接證據使用。
3、如採用傳真件簽訂合同的,應當及時補籤書面的合同,雙方簽字蓋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傳真合同的法律風險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