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律師解答

委託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10條:“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委託合同是可以隨時撤銷的,因為委託合同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係屬於主觀信念範疇,具有主觀任意性。

委託合同可以隨時解除嗎

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係,也會影響委託合同目的的實現。因此,委託人可以隨時撤回委託,解除委託合同。但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406條:“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權限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的規定,在無償的委託合同中,受託人在一般過失下並不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對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所謂重大過失是指一般人對該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都能預見到,而行為人卻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致使損害後果發生。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託人超越權限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