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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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復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復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一、夫妻復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夫妻復婚後的財產分割情況應當恢復到夫妻第一次結婚後的狀態,屬於個人財產的仍然個人所有。《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32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第35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可見,不管是協商離婚還是訴訟離婚,一旦離婚後原婚姻關係即告終止。復婚為一新的婚姻關係。

二、房產歸屬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復婚後再離婚,另一方一般也無權要求分割。本案張某與黃某離婚時把自己本應分得的一半房產讓給了黃某,並過户至黃某名下。後來,兩人雖然又復婚,但從法律上看,該房產的所有權已發生變化,成為黃某的婚前個人財產了。

夫妻離婚時顯然應當對財產情況進行明確分隔,在分隔以後就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了,雙方所擁有的應當是一方所有的財產。那麼如果又進行了復婚,根據法律規定,那麼離婚時所做的財產分割則沒有任何意義,相當於恢復於第一次結婚時的財產屬性。具體情況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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