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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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辦離婚手續後處理財產嗎

一、可以先辦離婚手續後處理財產嗎

可以先辦離婚手續後處理財產嗎

財產分割前一般是雙方先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辦理離婚登記後,再按協議書的約定分割財產,或者依據法院的判決書分割財產。

二、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離婚手續是在財產分配達成了意見之後再辦理的,如果已經辦理了離婚手續的話是不可能再去商量財產分配的問題,只有執行財產分配。

三、離婚繳納財產保全費是多少

依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確定 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離婚時申請法院做財產保全的時候,有兩個成本,一個就是向法院交財產保全費,上限是5000元,基本都可以承受。第二個成本,就是需要向法院提供等值的擔保,就是説,如果你想保全對方的價值500萬的房產,那就要拿出500萬的現金或者不低於500萬價值的擔保物,這對申請保全的一方的經濟壓力就會非常大。

辦理時,相關的辦案單位應積極的按照這類財產的實際情況收取這類保全費用。收取後,還應出具相關的保全證明。在辦理結束後,還應積極的賠償這類離婚案件的受害者,保護這類人員的合法權益進行辦理,確保婚姻法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