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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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時獲得的收入要怎麼處理

同居時獲得的收入要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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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在同居期間的,其實雙方也是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並且此時對外還有可能是以夫妻名義。而此時共同生活,自然就有一些收入,這樣才能滿足雙方的日常開銷。那對於同居時獲得的收入,一般在解除關係的時候該如何處理呢?詳細內容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1、什麼同居財產?

同居財產是指男女雙方或一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合法收入或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儲蓄、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其他生產資料、生活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規定,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而對一方所得收入和財產未予規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間雙方共同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為一 般共有財產,一方所得收入和購置的財產在對方沒有輔助性勞動和提供生活幫助的情況下應歸該一方個人所有。同居期間財產所有權,按一般的民法理論確認。

2、 同居期間的財產的劃分

(1)按財產與人身關係的聯繫性劃分,可分為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和非人身關係財產。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如賠償金、勞保待遇、憮卹金、轉業安置費、醫療費、保險費、救濟金等。非人身關係財產如勞動創造的產品、工資、產權收益等。

(2)按財產取得方式劃分,可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如生產創造的財富、勞動所得、孳息。繼受取得的財產如買賣所得、博彩所得、受贈財產、繼承財產。

(3)按財產取得時間劃分,可分為同居前取得的財產和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同居後取得的財產又分為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3、同居期間的財產歸屬

同居前的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已成共識。同居後的財產歸屬應為:

(1)同居後一方的收入或財產,原則上應歸該方當事人所有。但另一方當事人對取得該財產的當事人在取得該財產時有資助,或在取得該財產的過程中有輔助性勞動及提供生活幫助的,則該收入或財產應為一般共有。可根據當事人在取得財產中的作用大小,確定不同的份額。

(2)同居後共同購置的財產屬當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確定按份共有。

(3)同居後分居期間的收入或財產歸各當事人所有。

(4)同居後的約定財產按約定處理。

(5)因人身關係取得的財產歸該當事人所有。

(6)繼受取得的財產歸繼受取得人所有。但買賣、互易、博彩取得的財產,當以原始資本所有人為產權人。

(7)個人所有或共有權屬不明的財產推定為共有財產。

(8)因共同生產、生活形成的債權債務為共同的債權、債務。可以確定份額的,依份額享有和承擔。因撫養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債務為共同債務,因撫養各自的子女及贍養形成的債務為義務人個人債務。

男女如果僅僅建立的是同居關係的話,為避免日後損害到自身利益,建議一開始就對相關問題作出約定,就包括在同居期間各自的收入歸屬和債務問題。至於同居時獲得的收入,從原則上來講還是屬於個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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