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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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離婚財產法律知識是什麼?

一、婚姻離婚財產法律知識是什麼?

婚姻離婚財產法律知識是什麼?

婚姻離婚財產法律知識是:在離婚時涉及到的財產問題時需要雙方充分協商。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是登記離婚,二是訴訟離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每對夫妻或多或少都有共同財產。離婚後,夫妻身份關係消失,夫妻共同財產也就失去存在的基礎,必須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在離婚時分割,但離婚時未分割或雖進行了分割而後反悔或發生可以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時,即產生離婚後財產糾紛。離婚後財產糾紛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登記離婚後財產糾紛,一是訴訟離婚後財產糾紛。

二、離婚後財產糾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當事人雙方離婚時,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進行分割,離婚後對於財產的分配問題產生的糾紛;

二是當事人協議離婚時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離婚後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而發生糾紛,由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是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而引發的糾紛,一方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是婚姻關係結束後,一方發現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的在離婚時未分割的其他財產而引發的糾紛。

三、財產分割的原則有哪些?

1、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雙方在離婚的時候需要滿足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並且離婚的財產問題需要按照相關的規定嚴格執行,雙方需要先對財產分割的問題進行充分的協商,如果確實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再到法院進行起訴解決。對於訴訟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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