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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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aa制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婚姻aa制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一、婚姻aa制離婚財產怎麼分配?

婚姻aa制離婚時財產分配不需要分配,若是aa制夫妻想要分割財,應當由雙方協定解決,一般按照AA制的協商進行分隔。同一個東西兩個人都出錢了,必須書面約定(因為是AA制書面約定下的特例),並記在兩個人的名下,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則婚後所得(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AA制婚姻離婚時財產如何分配

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書面約定,則婚後所得(除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aa制的夫妻雙方一般是不存在共同財產的,故此雙方在離婚時,只要協商確定aa付款的商品的處置方式即可。若是夫妻雙方在結婚時就已經擬定好了aa付款後商品分割的合同,此種情形,在離婚時,只需要按照該合同的約定處理好aa商品之後就可以辦理離婚手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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