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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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前房產夫妻離婚怎麼分

對於婚前房產夫妻離婚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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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夫妻離婚就必然會涉及到對財產的分割,這其中人們往往在房產分割上面會產生糾紛。當然,也有很多當事人搞不清楚,婚前房產夫妻離婚的時候應該怎麼分。對此,本站小編馬上就來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對於婚前房產夫妻離婚怎麼分

為了方便説明問題我們將婚房分為婚前購買和婚後購買兩個階段來闡述:

對於一方婚前購買的房產大致又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 一方婚前出資或者由其父母聯合出資購買,婚前已經取得完全的產權,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記載了一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雙方對於婚前及婚後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對於夫妻雙方沒有約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因此,一方婚前出資購買的房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加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再次,對於父母出資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因此對於父母出資購房的情況,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否則亦為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參加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2、 一方婚前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房,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記載了一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雙方對於婚前及婚後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這類房產屬於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對於雙方共同還按揭貸款的部分以及按揭款部分的房屋增值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參加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二、婚後房產如果離婚如何分割

1、 婚後夫妻雙方或者與父母聯合出資購買,離婚之前已經取得完全的產權,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記載了一方或者雙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雙方對於婚前及婚後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此類房產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參加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再次,對於父母的出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因此,對於父母的出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否則亦為雙方的共同財產,可以參加離婚時的財產分割。

2、婚後夫妻雙方或者與父母聯合出資按揭貸款購買房產,離婚之前尚未取得完全的產權,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記載了一方或者雙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雙方對於婚前及婚後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其次,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對於此類房產,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解決的,法院一般不會對其所有權作出判決,而是另案解決。

再次,對於父母的出資,仍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辦理。

3、婚前或婚後,一方、雙方或者與父母聯合出資購買房產,房屋所有權證上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欄記載了父母的名字

此類房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夫妻對購買該房產的出資應視為夫妻的共同債權,在離婚時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按照債權分割的規定處理。

4、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後取得產權的如何進行離婚財產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現實中就購買房產的時間來看,具體可以分為婚前房產與婚後房產。但不管是哪一類的房產,在夫妻離婚進行分割之前,我們都要先知道該房產屬於夫妻個人所有還是共同所有。所有,就婚前房產夫妻離婚分割這個問題來看,並不是那麼容易就處理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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