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婚前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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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在現如今比較文明的社會已經不是新鮮事,許多夫妻選擇離婚結束彼此的婚姻生活或許是最好的選擇,那麼,夫妻雙方必將面對的就是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夫妻在婚姻中所得財產屬於夫妻共有,對於屬於一方自己的財產情形法律也做了詳細説明。下面,讓小編帶大家一起了解了離婚財產婚前財產怎麼分割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屬於個人所有,離婚後,應當先區分財產是否屬於共同財產,若是屬於共同財產,則雙方約定分配比例,一般原則上是一人一半。若確定了是個人財產,是不能要求分割的。
綜上所訴,關於離婚財產婚前財產怎麼分割的問題,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離婚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夫妻雙方均等份額分割;如果有屬於一方自己的財產,比如婚前財產、生活補助費等,在離婚時是不能要求被分割的。總而言之,法院對離婚財產的分割秉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依據法律嚴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