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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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惡意串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一方惡意串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一、一方惡意串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怎麼辦?

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處理,我國關於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救濟手段就是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請求再次分割財產,惡意轉移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財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户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並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户;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係,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户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係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二、相關法律規定

1、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根據《房地產管理法》 第一千零八十六條規定,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

3、根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時是善意並以合理的價格轉讓且已經登記的,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以上就是一方惡意串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另一方的維權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情況的認定上,應當同司法機關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和認定,特別是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上,應當按照雙方在婚姻實際取得的財產情況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