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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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不能查實的財產怎麼辦?

離婚時不能查實的財產怎麼辦?

一、離婚時不能查實的財產怎麼辦?

離婚時不能查實的財產的處理方式為: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其分割方法為:實物分割;價金分割和價格補償。

二、離婚時財產歸屬無法查清該怎麼辦

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對個人財產主張權利,主張權利的一方應提出與當事人無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及書證等證據,對證據的要求必須是充分有力,否則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所謂的有力證據可以理解為不容置疑的證據,對那些存有疑點無法排隊的證據不應視為有力證據。如果舉不出證據,法院又收集不到證據,對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查不清時,對此項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例如,秦某某(男)與徐某某(女)於1998年登記結婚,2002年徐某某以雙方性格不合,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起訴至法院,要求與秦某某離婚。秦某某同意解除這一名存實亡的婚姻,但在分割財產時,雙方對於家庭現有一台雪花牌電冰箱的歸屬發生了爭執,秦某某説:“電冰箱是我沒結婚時購買的,應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徐某某則説:“電冰箱是結婚後買的,應歸雙方所有”。雙方各持已見,爭執不下。審理中,法院讓他們出示證據,秦某某講:“發票丟了”。徐某某講:“發票在秦某某手裏”。雙方提供不出其他證據或證明人。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推定該電冰箱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離婚財產分割安置補償

雖然根據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應當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應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慮到實踐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較短,以及破產安置補償費的具體構成,包含非工資補償或安置補償內容等特殊情形,若簡單將安置補償費用,一概作為共同財產處理,反而有失公平,並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訴訟中當事人對破產安置補償費是否均屬共同財產爭議較大,難以確定其中屬於共同財產的具體數額時,人民法院可通過被安置方的婚齡與其工齡的比例來計算安置補償費中屬於共同財產的數額。具體而言,該比例大於1,則所取得的破產安置補償費均作為共同財產;比例小於1,則破產安置補償費中相同比例部分,為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續期間內取得破產安置補償費10萬元,該方婚齡為5年,工齡為10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1:2,10萬元安置補償費的1/2即5萬元為共同財產。若婚齡為10年,工齡為5年,其婚齡與工齡的比例為2:1,則10萬元安置補償費均為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離婚時涉及到最重要的問題就是財產分割以及孩子老人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的分配問題。如果在進行財產分配時存在不能查實的財產或者對於該財產的歸屬方不能夠確定的情況,會根據雙方的舉證材料進行判斷,如果還是不能判斷則會按照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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