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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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哪些

1、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首先應該有當事人及其婚姻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其次,必須有雙方同意離婚的表示,不離婚而分割財產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離婚後,未成年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和哪方共同生活,撫養費如何給付,給多少。未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對子女的探視時間及方式等。

4、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5、一方有困難另一方實施經濟幫助的具體時間,內容包括無房屋產權無房可居一方的居住問題如何解決。

6、關於離婚損害賠償問題。對一方有法定過錯的即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7、違反協議的責任。

以上即是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必須包括的內容,當然必須得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寫,比如離婚沒有過錯的,對離婚損害賠償就無須進行約定。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存在欺詐、脅迫、轉移、隱匿財產行為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領取離婚證後即生效,有異議的一方即使向法院提起變更財產分割協議的,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要特別注意,避免出現後悔無門的情況。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首先,必須是雙方自願簽署,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協議無效;

2、必須雙方親自簽署,不是雙方親自簽訂的,也屬於無效協議;

3、最重要的就是關於財產分割內容的寫法了。切忌圖省事出現,如,“雙方沒有共同財產分割”、“各自名下財產各自所有”、“雙方已自行分割完畢”等籠統説法。

4、在未調查清楚雙方實際擁有的財產時,不要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在簽訂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雙方協商的就是財產的分割,可是在財產分割時,如何收集財產的證據成為最頭疼,也最為重要的問題。在收集證據的時候,很多情況下自己無法順利收集,比如,房產、對方隱匿、轉移的財產、對方擁有的公司股份等等。

離婚不僅僅是辦理離婚手續,還要處理財產分割問題,財產分割可以協商處理,協商好的簽訂離婚協議書,財產分割協議書上需要寫明財產的歸屬,具體如何分割等內容,財產分割協議是根據夫妻雙方協商後的而簽訂的,確認沒有問題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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