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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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動產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不動產證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不動產證有可能是夫妻共同財產,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的物權歸屬以登記為準,但是在婚姻家庭領域內,根據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是可以存在即便登記於一方單獨所有,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但是前提是,並未登記於不動產所有權證書的一方,能夠持有相關客觀有效證據,證明之所以未登記為共同共有,但是屬於上述兩款情形之一的。如果舉證不利,則以不動產登記為準。

二、婚後財產分割的特別規定

《物權法》規定了在共同共有關係解除或者有重大理由的時候可以要求分割共同共有物,也就是説,在婚姻關係未解除的情況下有重大理由也可以請求分割婚後共有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對這裏的“重大理由”作了特別規定。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作為“重大理由”請求分割婚後共有財產的有以下兩點: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注意,這裏對“重大理由”作出的是窮盡式的列舉,就是説除了這兩種情況下,在未離婚的時候提出分割婚後共有財產都不會得到支持。還要注意主張“有重大理由要求分割婚後共有財產”的,要在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才可以的到支持,這是為了避免夫妻雙方為了逃避共同債務而分割財產,會使債權人債務得不到清償

綜上,可以看出婚後財產分割,須先解除婚姻關係是原則,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是例外,必須是《婚姻法》解釋(三)規定的兩種情況。因為,我們應當相信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夫妻可以共同合作管理、支配好婚後共有財產。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一方有轉移、變賣、揮霍共有財產等嚴重損害另一方利益的,如一方需要支付被撫養人的醫療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此時夫妻一方就有了分割婚後共有財產的迫切需要,但是可能還沒有想要離婚,或者離不了婚,如果還固守婚姻存續期間不可以分割婚後共有財產的原則的話,顯然是不甚公平的。因此,本站小編認為如果存在上述“重大理由”的情況下,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婚後共有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樣的原則和例外的設定才相輔相成的維護了婚姻家庭的和諧和維護了公平。

我國的不動產是根據不動產證來確定歸屬的,故此不動產證也有可能是共同財產。任何夫妻共同擁有的財產,任何一方都不得在沒有獲得對方的許可的前提之下就處分,否則即使將夫妻共同財產處分之後會產生司法效力,沒有同意的一方也有可能並不需要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