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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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做為財產分割嗎

保險費做為財產分割嗎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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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係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於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於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對於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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