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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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在婚後的轉化

婚前財產在婚後的轉化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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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財產會發生轉化嗎

婚前財產轉化的問題。原來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一規定出台時有其特定的背景,但在現實中弊端較多,而且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也指出:婚前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因為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話,此時如果就分居後的財產做出了約定的,那麼可以按照雙方的約定來處理分居所得財產。否則的話,夫妻在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那麼離婚的時候就可以要求就該部分財產進行分割。為避免糾紛的產生,夫妻最好在分居的時候就簽訂好一份協議,就分居期間的財產、債務以及子女撫養等問題做出協商,避免日後產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