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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可以撤銷對其的贈與嗎

離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可以撤銷對其的贈與嗎?杭州律師來解答

離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親生的可以撤銷對其的贈與嗎

1988年,小明與小紅登記結婚,次年生育一女。

1998年,小明簽約購買房屋一套。

2002年,小明小紅及孩子登記為該房共有權人。

2010年, 小明與小紅離婚訴訟中,經鑑定小明與孩子無血緣關係。

離婚之後, 小明起訴孩子要求撤銷贈與的房屋1/3 份額。

法院認為:小明與小紅同意孩子為房屋共有人並記載於房地產權利證書上,是基於孩子是小明與小紅婚生子女的一致認知,並在此基礎上所作贈與。

小明在訂立贈與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表明其不具有和小紅將夫妻共有係爭房屋部分份額贈與孩子的真實意思。

對於共同共有財產處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見才能作出,故小明要求撤銷贈與效力應及於整個贈與行為。

小明與小紅雖已離婚,但因係爭房屋分割問題在離婚案件中未作處理,故在贈與撤銷後,係爭房屋仍屬小明與小紅共同共有財產,小明與小紅可就係爭房屋分割另行主張,判決撤銷小明、小紅對孩子的房屋贈與。

杭州離婚律師強調本案注意事項:

1、主張非親子關係申請鑑定需要提供初步證據。

如果一方主張確認與子女之間不存在親子關係,必須提供初步證據來證明。在案例中,也存在大量沒有證據隨意申請親子鑑定的情形,如果沒有任何證據,僅僅因為長相,行為舉止不像而提起親子鑑定,法院往往不予准許。

在沒有初步證據的情況下,原告可單方進行親子鑑定,雖然不能作為法院認可的證據,但是可以作為懷疑親子關係的證據,引起法院對親子關係的懷疑,批准進行鑑定。

2、可以要求賠償的範圍

如果發現孩子非親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已經支付的撫養費,並且可以要求在財產分割時予以補償。

我國法律提倡婚姻中的男女忠誠、誠信,因為一方出軌生子給對方帶來的傷害,法律會給與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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