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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多長時間通知對方開庭

一、起訴離婚多長時間通知對方開庭

起訴離婚多長時間通知對方開庭

一般而言,對於當事人起訴離婚的案件,離婚起訴後多久開庭,我國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對於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我國《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由此,當事人起訴離婚後,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必然在三個月內開庭;適用普通程序,在六個月內開庭均不違法。只是如果法院頂着審理期限開庭,那麼就只有當庭判決了,一般的法院都不會如此排期。

二、在哪個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情形有: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⑴、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

⑵、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

⑶、被告在勞動教養的;

⑷、被告被監禁的。

(5)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λ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不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日常生活當中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協議離婚的方式或者是訴訟離婚的方式單一發不同意離婚,或者是在離婚的時候產生糾紛的時候,都可以採用訴訟的方式,但需要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至於具體什麼時候開庭,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