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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父母遺產可以嗎?

放棄繼承父母遺產可以嗎?

一、放棄繼承父母遺產可以嗎?

可以,父母死亡後,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的法定權利,但放棄繼承權的行使要符合法律規定,不僅要在法定期間內行使,形式上也要符合規定。

首先,放棄繼承權屬於特定的繼承人,還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放棄繼承的主體資格;

(2)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

(3)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如果對放棄繼承權反悔了,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在遺產處理後反悔的,因為遺產已分割完畢,遺產已是各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為維護財產穩定和交易安全,所以不允許反悔。

二、放棄繼承權怎樣才有效?

1、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的一項權利,其本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因此,放棄繼承權也不需要經過配偶的同意。

一般來説,如果涉及房地產財產的,應當辦理公證,便於以後過户手續的辦理。如為其它財產,可以僅立書即可,可以委託律師提供法律幫助。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應當由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管轄。當事人應當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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