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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分配如何公證?

一、離婚財產分配如何公證?

離婚財產分配如何公證?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的,雙方當事人可以攜帶離婚協議書、身份證明等的材料,到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説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法律程序有哪些

1、首先要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所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要以當事人提供為前提,法院不主動調查確定。

夫妻財產分割僅限於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如果是“小家庭”與“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還未分家的,那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間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大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間的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其次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在分割夫妻間共同財產時,應遵循先調解,調解不成再判決,即應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進行審查確認;如果離婚雙方協商不成的,法院應先提出分割方案,儘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還是達不成調解協議的,再進行依法判決。

3、如果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如果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法院也沒辦法。但可以要求他制定還款計劃。

涉及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如果能夠達成一致的話,在離婚協議書當中明確是可以的,同時如果對於這樣的一種分配財產的協議不放心的情況之下,然後可以拿着這個協議到當地的公證機構來辦理公證的手續等。但是辦理公證的話,需要提交相對應的材料和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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