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是怎樣的
一、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是怎樣的
《民法典》規定協議離婚的法定條件是雙方都是自願的,協議離婚的離婚證需要在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辦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二、離婚時經濟幫助條件是怎樣的
離婚時經濟幫助的條件:
1、.一方必須存在生活困難。經濟困難的標準是,依靠個人財產或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沒有住所。
2、一方必須在離婚時存在經濟困難。如果一方在離婚時不存在經濟困難,而是過一段時間後才產生經濟困難,就不能再依據《民法典》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
3、另一方應當具有經濟幫助的能力。即另一方在離婚時其個人財產和分得的財產,不但能夠維持其能人的生存,還有足夠的財產幫助一方才行。“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適當幫助”的具體辦法,由雙方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生活困難一方的實際需要和另一方的經濟能力等具體情況判定,幫助的內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權或居住權、使用權等實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三、離婚判決的法律原則是怎樣的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調解無效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
1、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義務且難以治癒的;
6、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
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又久治不愈的;離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8、雙方在辦理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9、因感情不和,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0、一方與他人通姦、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者其違法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
13、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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