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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後離婚彩禮退還的情形包括什麼?

結婚後離婚彩禮退還的情形包括什麼?

一、結婚離婚彩禮退還的情形包括什麼?

雙方結婚後,出現未辦理結婚登記、結婚但沒有共同生活等的情形時,可以要求女方退還彩禮。退還彩禮的情形:

1、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情況下,離婚彩禮能要回來。共同生活是指共同在一起生活較長時間,有共同的財產,共同的權利和義務,共同勞動和消費等,在事實上已是一家人,長時間穩定的生活在一起。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離婚彩禮就能要回來。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離婚後、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水平相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後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能要回來。

二、彩禮不予返還的情形包括什麼?

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又分為三種情況: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對該種情況確定不予返還,主要理由:中國傳統一貫將舉行結婚儀式並共同生活視為男女結婚的標誌。儀式結束後,共同生活,婚約就自然的過渡到婚姻階段,給付彩禮的目的已經實現。在羣眾的觀念中,已經視為已婚。根據習俗,所以彩禮一般就不再返還。其次,同居生活的時間限制,主要還是參照兩年的訴訟時效的規定來確定。

2、生育子女。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意味着雙方的婚姻關係更加牢固,這也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首先要求“確已”用於共同生活,避免依此為藉口拒絕返還彩禮;其次女方在“結婚”前購買的嫁粧,雙方共同使用,應屬於“婚前”財產。另,男方也有其婚前財產用於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該項規定。需注意的是,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需要並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營投資等。

在彩禮給付之後,原則上不予返還,但出於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以及對公民生存權益的保障,我國的法律法規也規定了例外的返還彩禮的情形,只有在滿足返還彩禮的法定條件時,給付彩禮的一方才可要求另外收受彩禮的一方返還該筆彩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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