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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女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一、離婚的女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離婚的女方如何爭取子女撫養權?

協議解決子女撫養權問題時,由夫妻自主決定子女的撫養權歸誰;在起訴由法院解決子女撫養權問題時,法院會一般根據“對子女健康成長有利”原則進行判決。夫妻離婚時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那麼離婚時子女撫養權的解決方式也就有協議解決和訴訟解決。

根據我國的《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子女撫養的司法解釋,出現以下情形的,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往往會判歸女方: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2、已作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3、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或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6、雙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外孫子女的;

7、8週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母親生活的。

二、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怎麼辦

1、離婚後一方不給撫養費可以雙方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倘若一方沒有經濟能力,生活不能自保,在一定條件下也可以不承擔撫養費。

2、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

3、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

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之後孩子的撫養權判決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決定,也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決定,關於孩子的撫養費問題,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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