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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外債務承擔者是誰?

一、離婚對外債務承擔者是誰?

離婚對外債務承擔者是誰?

1、離婚對外債務承擔者可能是任何一方

根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2、屬於個人債務的部分,另一方不需要承擔,以下債務一般屬於個人債務。

(1)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婚前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基於夫妻關係的確立為前提的,如果沒有夫妻關係,便談不上什麼夫妻共同債務。婚姻關係建立前,夫妻雙方是彼此獨立的沒有法律聯繫的民事主體,任一方所舉之債當然是其個人債務。婚前個人債務,即使因行使撤銷行為或對無權代理行為的承認或因所附停止條件的成就等原因而使該債務在婚後才發生,也仍為婚前的個人債務。當然,根據我國《民法典》夫妻財產約定製的規定,夫妻一方或雙方各自的婚前債務,婚後可以約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旦有明確的約定,一方或雙方婚前的個人債務則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2)婚內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正如婚前個人債務可以通過約定而使之成為夫妻共同債務一樣,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共同生活所負的共同債務也可以約定為個人債務。但是,這種約定不得以逃避債務為目的,否則該約定是無效的。而且,夫妻將共同債務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效力只對夫妻雙方內部而言,該約定不能對抗第三人,除非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如果有證據證明第三人明知或同意該約定,夫妻仍應就該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夫妻債務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1、對於夫妻債務案件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上由借貸雙方負舉證責任。

2、婚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向外所負債務,首先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要主張債務是對方個人債務,夫妻一方需要盡到如下的證明責任:

(1)夫妻一方舉證證明債權人與舉債的一方在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明確約定為舉債一方個人債務的;

(2)夫妻雙方約定了婚姻存續期間個人債務個人承擔的,夫妻一方需要對債務人知道此約定承擔舉證責任,否則仍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一方對外擔保之債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4)夫妻一方虛構債務和違法犯罪所負債務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5)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無共同舉債的合意或者該債務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不作為夫妻債務認定。

3、法院在當事人舉證的基礎上,依職權審查夫妻債務是否真實發生,不可以僅憑藉條、借據簡單認定。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不僅可能會積累共同財產,也有可能會欠下一些共同債務。對於存在共同債務的情形,不管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之中是如何規定的,債權人,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後,都可以向男方、或者是女方,提出債務償還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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