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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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單方處理可以嗎?

夫妻共同財產單方處理可以嗎?

可以處理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1、夫妻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一般認定為無效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係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項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説,若未辦理產權登記轉移手續,特別是對於房產來説,雖然買賣合同仍然有效,但真正權利人可以有權追回。此時,合同雖然有效,但買受人只能請求違約金或損害賠償;若受讓人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對價並辦理了物權登記,可以善意取得物權,從而使物權發生變動。

3、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條的第二款還新增了夫妻之間做出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協議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彼此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進行約定,但是,這個約定僅在夫妻雙方之間有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是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也是對市場交易安全的保障,避免夫妻一方以夫妻行為限制約定為由破壞社會秩序,從而維護社會的穩定和和諧,體現立法的宗旨。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行使在生活非常普遍,小到買一袋鹽都可以稱之為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法律效力,夫妻雙方對其中一方自主決定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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