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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與贈與的區別包括什麼?

一、遺囑與贈與的區別包括什麼?

遺囑與贈與的區別包括什麼?

1、接受權利的主體範圍不同

在遺贈中,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而在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範圍以內的人。

2、表示接受、放棄權利的法律規定不同

繼承法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在遺囑繼承中,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3、是否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不同

受遺贈人只享受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死者債務的義務。如遺贈人生前負有債務的,應先用遺產清償債務,剩餘的遺產再執行遺贈,但受遺贈人本身不負有清償的義務;

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繼承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

4、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

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以實現其繼承權。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為了確定贈與行為和實現贈與目的而簽訂的協議。贈與合同的生效一般是以交付為條件,但法律對不動產的贈與、公證贈與作出了明確規定,應依法辦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二、贈與人的義務包括什麼?

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與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遺囑和贈與的基本不同,就是在於一個是需要在原財產人去世之後才能對財產進行相關處理,一個事簽署合同之後即可立即生效。其他方面並沒有明確的不同,但是遺囑中如果沒有設立相關內容的話就不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和責任,但是贈與的話還是可以規定相關的義務和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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