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何時開始支付
一、撫養費何時開始支付
只要父母不履行撫養權的,就應當支付給子女撫養費。我國法律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二、離婚後如何支付撫養費
離婚後撫養費的規定如下:
1.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
2.如果因為實際情況需要增加撫養費的,可以要求增加。要求增加撫養費的情形常為以下兩種:隨着物價的上漲,經濟生活水平的提高,原定的撫養數額已難以滿足幾年後的實際需要,無法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子女因上學、患病等原因,所需要的費用已超過原定的數額。
3.支付標準為:有固定收入的其給孩子撫養費的規範在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無固定收入的可根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的平均收入,參照比例確定;有特殊狀況的,可以根據具體狀況調高或者降低規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三、拒不支付撫養費如何辦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拒不支付撫養費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權:
1、如果雙方是登記離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照離婚協議書支付子女撫養費。勝訴後對方不履行法院判決的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如果雙方是通過訴訟方式離婚的,對方不給子女撫養費的,可向一審法院反映,由一審法院對不執行判決的當事人進行教育、警告,促其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
如果仍然不聽勸告,不接受教育,拒不執行判決,當事人可以向一審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撫養費的強制執行的措施如下:
一、提取、扣留被申請人的儲蓄存款或工資等勞動收入,如請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協助從工資中按月扣除。
二、查封、扣押、凍結、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確定的義務,逾期不履行,按照規定法院可將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交有關單位進行拍賣或者變買,強制負有義務的當事人履行義務。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其中,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週歲為止。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給付撫養費。
子女撫養費給付的方式: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1、定期給付和一次性給付,可依父母的職業情況而定。
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或母,應按月給付;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給付;
特殊情況下,也可一次性給付,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的;對於涉外、涉華僑、涉港澳台同胞的離婚案件,對子女的撫養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後發生執行困難。
2、以財物折抵撫養費,主要適用於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這種情況下,按照確定的子女撫養費所要給付的數額,用歸屬於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養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一條,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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