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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一般侵權責任過錯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一、適用一般侵權責任過錯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一般侵權責任過錯推定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一般侵權責任過錯推定的情形具體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的,監護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a)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b)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c)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3、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條規定: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違法行為

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侵害人身權的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而實施的,以公民人身權為侵害客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

2、損害事實

一定的行為致使權利主體財產權、人身權受到侵犯,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這是構成這一民事責任的首要條件,只有當行為人的違法行為造成損害事實,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這裏的損害,從廣義上講,包括財產上的損害和人身上的損害即造成受害人在財產上或者人身上的不利益。

3、是因果關係

作為構成侵害公民生命權、健康權的民事責任要件的因果關係,就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前因後果的聯繫,只有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這種因果關係,説明損害是由違法行為所引起的,行為人才承擔民事責任。確定因果關係就是要從客觀現象中去尋找揭示他們之間存在的不依照我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必然聯繫。

4、是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是構成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權的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違法行為人只有在實施違法行為當時主觀存在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過錯就是違法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後果的一種心理狀態,他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狀態。

不管公民是否是未成年,只要其實施了違法的侵權行為、且此行為導致了他人的財產、或者是人身權益受損,那麼受害者子可以證明損害與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且能證明侵權人有主觀過錯的情形下,侵權者通常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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