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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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暴離婚孩子應該歸誰?

一、因家暴離婚孩子應該歸誰

因家暴離婚孩子應該歸誰?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子女撫養的問題應當由夫妻雙方進行協商。如果無法通過協商達成一致的撫養意見,就可以由法院判決撫養權的歸屬。法院在對子女撫養權進行判決時應當考慮子女的健康成長等因素,從最有利於子女成長的角度出發來確定撫養權。所以,如果有證據能夠證明對方有家庭暴力,會對孩子不利的,法院應當將撫養權判給沒有家庭暴力的一方。

二、離婚後的子女探望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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