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規

當前位置 /首頁/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規/列表

違反要擔責嗎,什麼是夫妻忠誠義務

什麼是夫妻忠誠義務 違反要擔責嗎

一、什麼是夫妻間的忠實義務,違反夫妻間的忠實義務應承擔什麼責任?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夫妻之間的忠實,主要是指夫妻之間的專一性生活、不為婚外性生活的義務。廣義上講,忠實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配偶以及不得為第三人的利益而犧牲、損害配偶的利益。但是,夫妻間的忠實義務要靠人們的自覺性和良好的道德水平自由約束。婚姻法規定的忠實義務不能直接作為懲罰和賠償的標準和依據。

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有很多,包括通姦、重婚、同居、遺棄等等。針對不同的行為,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因此,承擔的責任也不盡相同。通姦的,一般由道德機制約束,法律不予強制規定;有同居、重婚行為的,可以直接依據相關法律要求賠償,觸犯刑法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夫妻之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受法律保護?

忠誠協議是最近幾年出現的新問題,有關忠誠協議的效力還存有較大爭議,簽訂忠誠協議,並無助於夫妻感情的鞏固,因此並不值得提倡。司法實踐中審理這類案件還缺乏一個統一的標準,往往是採取個案分析的原則。如簽訂內容是“如有一方背叛對方,則向對方賠付100萬”。這樣的協議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是無效的。但是,如果忠誠協議中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屬的,這樣的條款對雙方有約束力,離婚時有過錯方應該以自己支配部分對無過錯方進行賠償,而這是以無過錯方所受損害來衡量的。雙方簽訂的關於一方有過錯,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懲罰性協議,一般是有效的。如協議內容“一方有婚外性行為,導致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另一方”這樣的協議就可以認定為有效。一般來説,經過公證後的“忠誠協議”可以得到法院的認可。所以,如果雙方要簽訂忠誠協議,最好去公證部門公證。

但如果婚姻中一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