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無效的情形,婚姻法規定婚姻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婚姻無效的情形
婚姻無效的具體情形有:重婚的;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如果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導致婚姻關係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了的,則法院將對此訴求不予支持。例如:某男已滿22週歲,某女只有19週歲,雙方隱瞞了年齡而取得了結婚證,兩年後,雙方發生矛盾,女方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婚姻關係無效。
兩年過去後,女方已滿21歲,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已經消失,所以法院將不予支持此請求。
申請婚姻無效之訴提出後,法院查明確屬無效婚姻,應當作出宣佈無效的判決。
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
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