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內容是什麼?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條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後,屬於業主共有。
另外,法律上還規定:
第二百八十三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面積所佔比例確定。
第二百八十四條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據業主的委託,依照本法第三編有關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區劃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接受業主的監督,並及時答覆業主對物業服務情況提出的詢問。
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開展相關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條 業主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相關行為應當符合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要求。對於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業主應當依法予以配合。
二、物業服務的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衞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目前國家出台的民法典中已經明確規定了物業公司的相關收益和費用情況,相關事項的處理上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物業費用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和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