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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怎樣注消户口?

一、公民死亡怎樣注消户口?

公民死亡怎樣注消户口?

1、公民死亡怎樣注消户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户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註銷户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户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注銷户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2、遷出户口怎麼辦理户口遷移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户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户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户主在遷出前向户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户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二、死亡登記和註銷户口注意事項:

驗核醫院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書》或《死亡鑑定書》或《屍體火化證明書》、死者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辦理。公民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醫學證明》、《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註銷户口;公民在家死亡的,須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證明,提供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直系親屬申報户口註銷;非正常死亡的公民,根據公民直系親屬的申報,提供公安部門出具死亡證明、死亡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註銷户口。社區民-警應及時掌握情況,督促社區內常住人口為死亡親屬註銷户口。

(1)公民因被害、自殺、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派出所應根據死者家屬或發現人的申報和《法醫鑑定書》或死亡地公安機關其他有關證明,經過核實,辦理死亡登記手續。

(2)公民在遷移途中死亡,如果是單身遷移的,請保留此標記由死亡地户口登記機關在其遷移證上註明途中死亡情況,將其遷移證寄給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由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全户遷移的應在遷移證上註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點,由遷入地户口登記機關辦理遷入和死亡登記。

(3)嬰兒出生後,在申報出生前死亡的,應當同時申報出生和死亡兩項登記,但不在户口簿和常登表、人口信息計算機上登記,嬰兒出生時已經死亡的,則不進行出生和死亡登記。

(4)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關係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決書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死亡登記。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關係人持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判決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恢復户口。上述兩項,應在人民法院判決後30天內申報。

(5)辦理步驟及注意事項

死亡註銷手續齊全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場辦理註銷手續,在辦理死亡户口註銷的同時收繳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證,剪角作廢後進行登記保存,統一銷燬。

需要辦理户口註銷手續的情形通常就只有户口遷出、死亡兩種,對於第一種情形來説,在户口遷出之日,當地的户籍登記機關,就會將特定公民的户口註銷。後一種情形,則需要由死者的親屬、鄰居等向登記機關提出註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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