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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哪些條款被誤讀?

新婚姻法哪些條款被誤讀?

臨近“三八”婦女節,女士們的福利又被關注起來,政府部門想着為女士們增添點福利待遇、一些企業特意為女同事們安排了假期,一些商家也藉此機會對女士商品打折促銷。

法律界也應為女士們謀點“福利”,做點力所能及的事情。而作為律師,小編能做到的,也只有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寫一篇普法文章,為女士們解讀一下“新婚姻法”,望各位美女們笑納。

案例:陳某與李某結婚,婚後,女方李某的父母為她在市區購買了一套90平方的房產供女兒在婚後居住,並一次性付清房款。由於愛女心切,女方父母將房產登記在女方李某的一個人名下。

不料,陳某與李某結婚三年後,情感不和,男方陳某訴請法院解除他與李某的婚姻關係,並以該90平方米的房產為婚後財產為由,要求分割該房產。

請問,男方分割90平方米房產的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分析: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不能。因為女方李某的父母全額一次性購買了該房產,並將該房產登記在自己女兒的名下,就視為對自己女兒一個人的贈與。該房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陳某無權分割。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明確規定的,這一司法解釋,民間又稱為“新婚姻法”。

隨着我國房地產市場的興旺發展,房價一路攀升,房子的問題成為人們都關注的問題,在婚姻中尤為敏感。這“新婚姻法”之所以受到如此多的關注和討論,原因就是,對比過往在婚姻法及司法解釋中,對夫妻的財產處理問題上,首次直接規定了“房子問題”的處理意見。

所謂的“新婚姻法”,以第六條、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這樣的大篇幅對房子問題進行處理,而網絡、媒體各種討論中也對這幾條的爭論最為激烈。不得不説:房價撼動了婚姻!

筆者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轉發來的一篇文章,文章標題也甚是嚇人——“新婚姻法—比地震還可怕”,這篇文章的基本內容,與筆者瞭解到的當前人們,尤其是女性認識的“新婚姻法”意見大致相同,筆者發現,這樣的觀念,或多或少是對這一被稱為“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的誤解。

這篇《新婚姻法—比地震還可怕》對“新婚姻法”的上述關於房子問題的規定作以下總結,筆者根據這樣的總結,從法律角度作出相應解讀:

1.文章總結:“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由父母出資買的房,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則認定為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原文為:

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律師解讀:《婚姻法》早有規定:婚前財產屬於一方個人財產。至於婚後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子只登記在該方子女名下的,法律尊重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的心意,屬於一方父母贈送給自己子女的禮物,認定為一方個人財產符合法律及情理。該條規定還有第二款的規定,即雙方父母都出資了,但只登記一方子女名下的,這種情況屬於男女雙方按份共有的房子。文章總結可謂有點斷章取義了。

2.文章總結:“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進行分配”;“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房子的升值部分與配偶無關”。

律師解讀:雙方離婚時,一般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處理原則是:屬於一方個人財產的,仍歸一方所有,待理清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後,按照照顧女方及子女的原則進行分配,有過錯方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有規定,以一方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認定夫妻共同財產。在我國,購房行為一般定性為投資行為,因此認為婚前買的房子升值部分與另一方無關,並不盡然。

3.文章總結:“婚前買的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雙方共同還貸,離婚時應考慮對方還貸部分進行補償。”

法條原文: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律師解讀:法條原文中只是只因在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法院可以判決房子歸登記權一方。這裏的用詞為“可以”,並非“應該”,也即法院會根據具體的案情作出不同的判決,判決房子歸任何一方均有可能。

而除對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處理外,對房屋財產增值部分也是需要處理的。

4.文章總結“男方婚前買了房,婚後他擅自將房子賣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該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律師階段:任何人有對自己財產進行處分的權利,這是法律保護的公民財產權,因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於個人財產,在法律上並沒有共有人,該方可以處理。

但是,對於房子在婚後被賣掉後,可能存在的增值部分,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文章總結:“婚後夫妻以共同財產參與購買一方父母房改房時,離婚後該房子屬於一方財產,不參與財產分割。”

法條原文: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律師解讀:文章總結與“新婚姻法”的規定意思完全不一致,婚後購買的房子無論登記在何方名下,對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約定)。雙方用共同財產出資購買房子(參加房改房),並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的情況,通俗理解就是夫妻二人給一方父母贈送一套房子盡孝,法院當然不會認定為共同財產(因為已經是一方父母的財產了)。

以上解讀,可以看得出來,人們對“新婚姻法”甚是不理解,對婚姻問題的關注是好事,但筆者還是建議人們接受專業意見,道聽途説容易造成誤解。婚姻法不會只保護男方不保護女方的,相反,我國首部婚姻法恰恰正是適逢保障女性權益的契機而出台的。在房價高企的今天,不論男方還是女方都被房子問題壓得透不過氣,可謂 “房子面前人人平等”,男、女雙方共同努力,建立自己的幸福窩才是真正值得關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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