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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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結婚包括什麼疾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登記機關不允許辦理結婚疾病包括:
1、性病;
2、患有嚴重的精神上的疾病;
3、患有嚴重的智力低下;
4、患有嚴重的傳染病、家族遺傳病的;
5、患有嚴重傳染性的麻風病。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禁止結婚包括什麼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