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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辦結婚登記與補辦結婚證有哪些區別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都會講補辦結婚登記與補辦結婚證混為一談,殊不知這兩者其實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存在不少的不同之處。那麼補辦結婚登記與補辦結婚證有哪些區別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補辦結婚登記與補辦結婚證有哪些區別

第一、針對的對象不同。

新婚姻法增加的補辦結婚登記是針對那些符合婚姻法關於結婚的實質要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履行法定的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而補領結婚證是指那些已經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因結婚證丟失或損毀,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為其補發結婚證的人。

第二,辦理的程序不同。

補辦結婚登記必須符合關於結婚登記的所有法定要件,辦事人雙方必須同時到場,只能在一方當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辦理;補領結婚證並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必須同時到場,當事人可以到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機關申請補領,也可以到現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第三,婚姻效力的起算時間不同。

補辦結婚登記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婚的實質要件時起算”;補領結婚證,其婚姻關係的效力從原辦理結婚登記時起算。

第四,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含義不同。

雖然補辦結婚登記效力可以追溯到兩人同居之日(如果同居時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求),但該效力的追溯並不在結婚證上體現,補辦登記發出的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是當事人補辦登記當天的日期,如果日後當事人因婚姻效力的起算日期出現爭議,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由人民法院確認該婚姻發生法律效力的真正時間。補領的結婚證則應根據結婚登記檔案在“登記日期”欄填寫原辦理登記的日期;另外,根據《民政部關於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等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190號)規定,補領結婚證就在結婚證備註中註明:“結婚證遺失,補發此證。XXXX年XX月XX日(補發日期)”。

綜上所述,補辦結婚登記與補辦結婚證的不同之處存在於四個地方,即針對對象不同、辦理程序不同、婚姻效力的起算時間不同、結婚證上的登記日期含義不同。本文由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編輯,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