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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房產合同更名該怎麼做?

離婚了房產合同更名該怎麼做?

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在離婚之後,男女雙方最關心的是財產的分割問題和孩子撫養權的分配問題,如果男女雙方能夠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進行平等協商,那麼就可以更高效率的辦理離婚手續,但有的人會因為離婚了房產合同更名產生糾紛,那麼接下來讓小編告訴大家該怎麼做。

一、離婚了房產合同更名該怎麼做?

(一)夫妻離婚房產過户手續辦理:

1、無論是通過法院調解離婚還是判決離婚,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都是具有法律強制約束力的法律文書。如果離婚時法院確定房屋歸一方所有,另一方應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協助辦理過户手續,否則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房地產交易中心會協助法院辦理房產過户手續。

2、如果是協議離婚,另一方不配合辦理房產過户的話,當事人可以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是離婚後直接到公證機關將離婚協議公證,房產交易中心一般會認公證後的離婚協議。

(二)夫妻離婚後辦理房屋過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權證書;

2、本人身份證原件、離婚證;

3、離婚協議或生效的法院離婚判決書、離婚調解書;

4、原房屋所有權證所附房屋登記表、房產(分户)平面圖兩份;

5、買房時的契税完税或減免税憑證;

6、有的還要法院出個執行函。

二、夫妻財產分割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製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製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製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製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

綜上所述,離婚了房產合同更名,有的男女雙方離婚之後能夠較好的分割房產,進行過户手續,但也有的那女雙方對房產的分割有爭議,不知道離婚了房產更名合同有哪些規定,這時候可以委託律師到法院起訴,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提出自己的訴求,當法院將房產判給一方之後,另一方要及時配合對方進行房產過户手續,如不配合,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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