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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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民政局起訴離婚需要帶哪些證件

去民政局起訴離婚需要帶哪些證件
律師解析:民政局是不可以起訴離婚的,要去法院才可以起訴離婚。需要帶以下材料:
一、離婚起訴狀兩份。
二、夫妻婚姻關係的證明,也就是結婚證原件。
三、原告的身份證或户口本原件、複印件。
四、如果有孩子,要提供孩子的出生證或户口本。
五、如果雙方對共同財產有爭議,要提供共同財產的清單。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