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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協議書怎麼寫

分手協議書怎麼寫
分手協議區別於離婚協議,是指戀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戀愛關係並釐清權利義務的一種協議。現實生活中,常常有很多戀人在決定分手的時候,除了想解除戀愛關係外,還附帶了諸多如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因為戀人關係不是夫妻關係,不受《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調整,那麼其所簽訂的分手協議是否就受《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調整呢,分手協議有效嗎?答案應視分手協議的內容而定。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的規定,“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因此,根據分手協議的內容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涉及身份關係的部分無效
分手協議是雙方解除戀愛關係的協議,本質上屬於身份關係。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雙方分手協議中關於確定戀愛關係或解除戀愛關係等的協議內容是不能適用《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的。
2.涉及財產內容的部分有效
分手協議中涉及到財產內容以及財產關係等因不屬於身份關係的範圍,所以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約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那麼協議中的這部分內容是有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二條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四條
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七條
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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