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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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怎麼寫?

一、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怎麼寫?

懷孕期間離婚協議怎麼寫?

男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民族:×族,工作單位:×××,現住址:×××。

雙方於 ×年×月×日在×市×城區(縣)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現因×××(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願離婚,經雙方協商一致,對有關事項,依《民法典》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

(一)、男方×××與女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的撫養:

1、雙方有一未出生的兒子/女兒,離婚後兒子/女兒隨男方/女方直接撫養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給付撫養費(包括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元,在每月×號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階段止。高中教育階段之後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後重新協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撫養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週日接兒子/女兒隨其生活或娛樂。如臨時或節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後可按協商的辦法進行探望。兒子/女兒十週歲以上時,探望權的行使應尊重兒子/女兒的意見,不可強行按本協議執行

(三)、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四)、離婚後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 女方住:××××××

(五)、其他協議事項:×××××× 上述協議事項,雙方保證切實履行;協議內容如有隱瞞、欺騙、責任自負。 立協議人: 男方:×××(簽章) 女方:×××(簽章)

(本協議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交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案一份)

二、離婚協議的辦理程序

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

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並詢問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如閔行區和普陀區。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保存在軟盤上一併提交,如徐彙區。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繫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

第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第六、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

(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註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

(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後,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此外,全國各地婚姻登記機關還有一些的自己單獨的做法,以北京市為例,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北京市婚姻登記工作規範(試行)》就規定,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時要進行適當調解;另外,登記員詢問當事人離婚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時要分別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要交由當事人確認無誤後簽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協議一般是針對於在沒有任何糾紛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協議,只要辦理好就可以合法的解除雙方的婚姻關係;因此,在寫離婚協議書的時候就要按自己的實情寫,特別是對於未出生的孩子一方撫養就必須要由另一方支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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