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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所在地是怎麼規定的

起訴離婚所在地是怎麼規定的

起訴離婚成了很多商議想法不一致的夫妻的不二選擇,如果雙方分居異地,不在同一個地方就會涉及到原被告法院所在地不同,應該以什麼為標準,那麼起訴離婚所在地是怎麼規定的?以下是本站給大家帶來的相關內容。

一、起訴離婚所在地是怎麼規定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夫妻雙方不在住所地的離婚案件管轄進行了特別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二、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對於起訴離婚條件的相關規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所以,通過上文我們知道了起訴離婚所在地是怎麼規定的解答,對於離婚所在地沒有很嚴格的要求,只要是一方的常居住地就可以,也就是居住時間達到一年以上,異地也是去一方的常居住地當地的人民法院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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