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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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出軌離婚怎麼判?

精神出軌離婚怎麼判?

精神出軌離婚怎麼判?

目前法律上沒有精神出軌這一説,在法律上單純的網戀並不構成對婚姻的不忠,這與現實中的婚外情、第三者有本質的區別。

《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法定的可以作為離婚理由的過錯之一,其表現為有配偶者而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一般的婚外情或第三者,不屬於法定離婚的條件,所謂精神出軌、網戀等行為也不屬於法定的離婚過錯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當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可見,精神出軌並不是法院可以直接判決離婚的條件,但是以精神出軌為由提出離婚是可以的。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會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和好或者雙方協議離婚。如果調解不成,法院也不會直接判決離婚。所以第一次起訴,法院不判離婚的話,六個月後再起訴,法院一般會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離婚。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79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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